以案普法|一幼儿园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被行政处罚
2024-05-21 14:52:12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袁敏 | 作者:张玲慈          浏览量:17019

案情回顾:2024年2月29日,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中方县第一幼儿园英蓝分园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中方县第一幼儿园英蓝分园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中方县第一幼儿园英蓝分园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的行为,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2023﹞3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中方县第一幼儿园英蓝分园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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